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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碑林法院 | 婚介服务“缩水”,法院判决退还部分费用 —— 一份婚恋合同背后的诚信之辩

📆 2026/6/24 12:08:08 ✎ 信息来源于网络转载

满怀期待签下婚恋合同,服务却中途“缩水”,三十出头的小张能否主张退还部分服务费?婚介公司究竟有没有违约?法院又会如何判决?来看西安碑林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。

案情回顾

一、满怀期待的签约

2024年年初,小张与某婚介公司签订了一份《婚姻介绍服务合同》。合同约定:服务期限一年,婚介公司为小张介绍“6+”人选,服务费共计10000元。合同还对“婚介服务成功”作出了界定,涵盖领取结婚证、举行结婚仪式、持续相处6个月以上、同居或怀孕等情形。此外,合同“注意事项”中有一条特别约定:“在合同有效期内,甲方(小张)因为找到婚恋对象(通过本公司及其他方式)或各种自身原因终止接受服务,不能要求退还服务费。”签约当日,小张便付清全部款项。

二、服务过程中的分歧

合同履行期间,婚介公司先后为小张推荐了多位相亲对象。然而,双方对“推荐”的理解产生了严重分歧。

小张承认,婚介公司确实安排了4位对象进行线下见面。但婚介公司则声称,共计推荐了9位人选——除上述4位线下见面的外,另外5次系应小张要求,仅推送微信联系方式,由其自行添加沟通,未安排见面。

小张对此表示强烈不满。他认为,仅仅推送一个微信号,没有任何前期沟通、背景介绍或后续跟进,根本算不上“推荐”。他多次催促婚介公司继续提供实质性服务,但对方逐渐变得敷衍了事,最终彻底停止了推荐。小张感到自己的婚恋希望落了空,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6000元服务费。

三、婚介公司的强硬回应

“合同已明确约定,服务期满,费用不退。”婚介公司态度坚决。他们表示,已为小张推荐了9位对象,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。至于双方是否见面、如何沟通,那是小张自己的事——其要求先加微信聊天,公司已经照办。更何况,小张自称已找到对象,按照合同约定,合同应自动终止。因此,公司不同意任何退款。

双方协商未果,小张一纸诉状将婚介公司告上法庭。

争议焦点

1 婚介公司仅推送微信联系方式而未安排线下见面,是否算履行了“推荐”义务?

2 合同中“服务费过期不退”的条款是否有效?

3 小张是否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服务费?

法院裁判

法院经审理认为,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,但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理解婚恋介绍服务合同中的“推荐”义务。

 一、婚介公司的“推荐”不能流于形式

法院指出,婚恋介绍服务的合同目的,绝不是简单、机械地传递陌生异性的联系方式,而是基于客户的择偶要求,筛选并引荐合适的相亲对象,旨在为客户创造相识、相处的机会,以期促成婚恋关系。因此,符合合同目的的“介绍”或“推荐”,应当是一种积极的、具备一定深度的撮合行为,通常应包含安排双方见面或创造其他能够进行实质性交流的条件。仅仅推送一个微信账号,未进行任何前期沟通、安排或后续跟进,难以认定为履行了符合婚恋介绍合同目的的“介绍”义务。

二、格式条款并非“免死金牌”

婚介公司以合同中“不能要求退还服务费”的约定为由拒绝退款,但该条款系婚介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。在婚介公司自身存在履约瑕疵、导致客户合同目的未能完全实现的情形下,该格式条款免除公司责任、加重客户责任,显失公平。法院对婚介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。

三、双方均有过错,各自承担相应责任

法院同时指出,小张作为接受婚介服务的一方,其自身的配合与沟通也是实现合同目的的重要因素。在合同履行期间,小张存在未积极与推荐人选充分接触了解等情形,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婚介服务效果的实现。因此,对服务效果不理想的结果,小张自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
最终判决

综合考虑合同总价款、被告已履行服务的比例、原告的实际体验及自身的配合程度等因素,为平衡双方利益,遵循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,法院酌情判决婚介公司向小张退还服务费用3000元。判决作出后,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,并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。

案件启示

婚介服务合同中的“介绍”义务有底线

本案给所有婚介机构敲响了警钟:婚恋服务不是“牵个线、给个微信”那么简单。消费者支付服务费,购买的是有质量、有深度、负责任的撮合服务。婚介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要求,精心筛选、主动沟通、合理安排见面,并持续跟进反馈。仅仅推送一个联系方式,无异于“甩手掌柜”,难以构成有效履约。

“霸王条款”不总是管用

很多服务合同中都有“费用一经收取概不退还”之类的条款。但这类格式条款并非绝对有效。如果服务提供方自身存在违约行为,导致消费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法院完全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,否定该类条款的效力。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,不应被“合同写了不退”吓退,而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。

消费者也需积极配合,不能“甩锅”

本案中,法院同时指出了小张自身的配合不足问题。这提醒我们:在接受服务过程中,消费者也应积极沟通、主动配合。婚恋是双向选择,服务效果不仅取决于婚介机构的努力,也取决于消费者自身的态度和行动。如果消费者消极被动,同样可能影响服务效果,并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。

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“帝王条款”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条规定: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秉持诚实,恪守承诺。”本案中,婚介公司以格式条款为由拒绝退款,看似“合法”,实则违背了诚信原则。法院最终依据公平原则作出判决,正是对诚信原则的有力维护。

一份婚恋合同,寄托的是对幸福生活的向往。当服务“缩水”,消费者的期待落空,法律不会坐视不管。本案提醒婚介服务机构:诚信经营、切实履约,才是立身之本。同时,也提醒广大消费者:签约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,服务中保留证据、积极沟通,遇到纠纷时理性维权。唯有双方都秉持诚实信用之心,婚恋服务市场才能健康发展,更多的美好姻缘才能由此缔结。



作者| 王梦驰

编辑| 李娟

责编| 马宁

主编| 姚启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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